事件经过
年4月24日,患者因右手中环指并指畸形,医院治疗。同年4月26日,医院为患者行右手中环指并指畸形分指VSD引流术,5月2日行右手中环指并指畸形扩创术,并于当日出院。由于患者术后伤口感染,年5月11日再次医院治疗,医院分别于年5月12日、5月16日、5月22日对患者行右手中环指清创VSD负压吸引术及清创取皮植皮VSD术,在患者监护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患者右手环指末节指骨切除。医院的医疗过错,导致患者遗留右手中指末节畸形,远侧指间关节融合,活动障碍;右手环指末节指骨缺失,近侧指间关节融合,活动障碍。患者认为,医院违反诊疗规范,造成患者损害,其行为不仅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,而且造成患者较大的精神痛苦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。
医院观点
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,医院不存在过错。
法院观点
本院认为,侵害公民的生命权、健康权等民事权益的,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我们的观点
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: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右手并指畸形手术后的感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医院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责任。基于我们对材料的分析,医院的责任比例略低,但是由于患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举证不力,没有专业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,最终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比例也不是最理想的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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